面對大案要案,在社會的關註目光下,每位經手人都會小心翼翼地辦理,認真對待當事人的權益、認真查明事實和適用法律
  □馬鈺朋
  提起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邱波,一些法律圈外的人並不知曉,但提起邱波經手的一系列大案要案,或許很多人都曾矚目: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石柏魁故宮盜竊案、“蒙京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號稱“保險業第一案”的新華人壽保險公司原董事長挪用資金案……
  面對大案要案,在社會的關註目光下,每位經手人都會小心翼翼地辦理,認真對待當事人的權益、認真查明事實和適用法律。但考驗一位法官是否稱職,是否對法律、個人權益抱有足夠敬畏,往往從其對待普通案件、普通當事人上更能反映這位法官的真品質。對邱波來說,雖然大案要案辦了不少,但重要的不是案件本身,而是要摸索出大案要案的經驗,更要把這種經驗和辦案標準、對待大案要案的謹慎態度、對公平正義堅定追求運用在對每一起刑事案件審判中。
  法官是法律的護衛者,是規則的維護者,斷案也要在司法規則下處理案件。但正如法律是人們行事的最低準則一樣,刑事訴訟法也只是法官斷案的法定標準,依法審判是底線,想要更好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更好地追求公平正義,法官也要像熟練運用自由心證一樣用好自己內心一套斷案高標準,而在邱波心裡,這樣的斷案標準正是讓“大要案”標準成為每個司法判決的準則。
  在邱波的“大要案”標準里,對公平正義的追求是工作指導精神,而追求細節、對案件細微處的把握是對公平正義的最好護衛。一起涉案23人的敲詐勒索案,他沒有簡單根據主從犯定罪量刑,而是花了一個月時間,認真從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和會計證言及工資單等證據中查找核對每位被告人的犯罪時間和涉案金額,保證每名被告人得到準確的量刑。法槌一聲響,影響的是一個或眾多被告人的命運,沒有對細節的詳查往往會縱容幾多冤獄。
  對普通人來說,做人可以粗獷,不拘小節,而對於法官來說,做事卻要很細緻。系列敲詐勒索案,被告人犯罪時間長短不一、涉案金額差異大,若把作案時間都從第一起算,那必將造成錯誤量刑。我們常說細節之中藏著魔鬼,放到司法審判中,細節之中往往隱藏著公平正義的重要情節。只有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對待案件事實,只有每一起案件都秉持“大要案”標準,堅持對細節的不斷追尋,才能夠讓公平正義成為司法判決的代名詞。
  在邱波的“大要案”標準里,還有一個讓人印象深刻的職業準則——判決說理不迴避。判決書中,論理部分很長、回應當事人意見是邱波判案的特點。可以說,司法審判是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根據相關法律作出裁判,而裁判的過程亦是論理的過程。在司法判決領域,寫就一手好判詞可謂是好法官的硬本事,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讓判決書經得起法律的檢驗、當事人的檢驗和法律界的檢驗,才是法官對公平正義的最好維護。
  在現實中,普通刑事案件中少了社會關註,也不會有人細查案件判決書的說理,只要查明事實、法律適用正確,也不會有很大爭議;但說理不透徹就得出判決結論,某種層面上還是不能讓當事人完全信服。對法官來說,說理不僅要在心裡,更要體現在司法文書上,而說理透徹、論理清晰才能明明白白告訴刑事被告人罪在何處,才能真正獲得當事人的認可、真正起到定分止爭的效用。可以說,只有對群眾、對司法工作付出真心,人民群眾和法律界才真正認可你。從業以來,邱波審理案件涉及數萬名當事人,卻無一人投訴,無數的錦旗和服判息訴就是對他工作職業準則的最好回報。
  對普通人來說,面對人生大事是一個精神、一種態度,面對生活中的小事是另一種精神、另一種態度,這是很常見的事。但這可不能是法官的職業精神,對法官來說,只有讓“大要案”標準成為每個司法判決的準則、只有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公平正義,才能無愧於司法職業、無愧於自己的內心、無愧於法律正義,也才能讓每名當事人在司法活動中感受到司法的陽光和溫暖。
  (原標題:用大要案標準衡量每個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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